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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3-07-19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贯彻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并监督实施。 

  (三)划转的职责 

  1、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的职责划给局属相关事业单位。 

  2、将拟订本市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职责,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5、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职业(技工)教育培训制度,促进全市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统筹规划全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职责,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实施工作。 

  7、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农民工工作协调的职责,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8、加强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统筹管理的职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9、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城乡统筹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意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年度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稳。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逐步实施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社会补充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并监督管理,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实施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基金预算的执行,承担参加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六)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劳动标准实施办法,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七)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方案;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业单位人员宏观管理。 

  (八)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的开发、配置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家级、省级优秀人才的选拔推荐;制订全市高级专门人才规划,负责高级专门人才的引进、选拔、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产业基地的管理协调;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落实公务员录用、登记、考核、任免、奖惩、职位管理、流动、培训、辞职辞退、申斥控告等政策法规;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规划及综合性管理意见,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拟订全市协调劳动关系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主管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重要文稿的起草、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审核、文电处理、工作信息综合、政务和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文书档案、政务值班及接待联络等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分析反映信访动态,协调开展信访调研,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维稳、应急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研究;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查研究;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处理市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承办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的日常工作。 

  (三)规划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员调配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增人计划;承办市直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归口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信息统计工作,负责督办落实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承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承办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政治审查工作和流动挂靠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 

  (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农民工工作科) 

  拟订全市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及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城乡统筹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市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拟订国(境)外人员在荆就业管理办法,承办外国人来荆就业行政许可;综合管理全市就业训练中心并拟订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失业保险政策,拟订全市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经办机构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管理市属和中央、省属在荆单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审核;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规划及综合性管理意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责任履行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就业、社会保障等政策落实;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军转干部安置科(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落实中央、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和中省在荆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按照省军转办要求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军转干部综合服务科 

  落实中央、省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和解困工作;贯彻执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政策,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就业培训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承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制订企业和农村人才资源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专家及省级乡土拔尖人才的推荐,负责市“113人才”、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拟订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来荆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开展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工作;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 

  拟订全市职称制度改革方案,贯彻执行国家、省职称政策法规,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负责全市各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及专家库的建设;承担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承担各类执业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接受省职改部门指派承办全市各类职称考试的巡视工作;管理全市各专业技术职称中级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承担全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初审、呈报及评审合格人员文件转发工作;承担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评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承担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工作;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和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科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管理办法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国有企业职工调配工作和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管理办法,按分工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维稳、应急工作;承担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科 

  研究提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退职的审批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死亡和因公牺牲的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审核工作;负责办理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和工龄计算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科 

  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国家、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拟定全市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办理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和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标准的审核手续;审批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给付标准。 

  (十四)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 

  统筹规划全市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疾病、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负责市直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查与年审;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工伤保险科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并负责资格审查;负责市直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农村社会保险科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征缴办法和给付标准;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负责落实土地征用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工作。 

  (十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负责全市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市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市本级专项就业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作;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计划审核申报和资金支付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市级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国内援贷款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工作。 

  (十八)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市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以及局属单位职称的管理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创优争先工作;负责局系统人事信息和年报统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市公务员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老干部科负责局机关、市公务员局机关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总会计师1名,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3名(含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老干部科科长、团委书记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荆政办发[20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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