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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体系的思考
时间:2013-07-17              

  随着当前机构编制管理的不断深化,关系到各项决策和任务能否落实的机构编制督查日益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视,近几年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开展了一系列督查活动,机构编制督查呈现方兴未艾的蓬勃态势。从另一角度看,督查又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要职责,这项工作做得怎样,成效如何,是衡量和检验一个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和编办整体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需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不断研究、加强和完善。笔者认为,在做好日常机构编制督查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四个创新,加强部门职能监督,深化机构编制督查成效。 

  一、创新督查观念,把职能监督摆在机构编制督查的重要位置 

  督查贯穿机构编制管理的始终,涉及政策执行的监督、机构设置的监督、编制配备的监督、人员结构的监督等多方面,这些都是重要的,也是必须的,目前这方面的监督也很得力。但是,从现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发展的趋势看,从依法行政、科学执政的高度看,仅仅把督查工作定位在机构编制上,还很不够,或者说有欠缺。更为重要的,是对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履行工作职能的监管。设机构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完成一项任务、实现一个管理目标。现在编办对各个机构的职能职责都予以了明确,但这还不够,还要跟踪监督其职能是否转变到位、落实到位,是不是有缺位、错位和越位现象,如果有则必须通过执法将其纠正过来。可以说,对各部门的监管,规范编制管理只是保证,正确履行职能才是目的。为此,要切实创新机构编制督查观念,尽快把职能监督开展起来。 

  二、创新督查内容,重点督查规定职能履行情况 

  考虑到这项工作的开创性和复杂性,可采取先摸索经验,再全面推开的做法,先督查政府部门和部分事业单位,重点督查涉及国计民生、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部门。督查的内容主要是“三定”规定职能的履行情况。一是督查履行职能的广度。看是否全面履行了“三定”规定的各项职能,有无“缺位”、“失位”、“错位”;是否严格按核定的职能开展行政管理,有无越权擅自开展“三定”以外的管理行为。二是督查履行职能的深度。看开展工作的实际成效,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目标。三是督查履行职能的规范性。看是否严格依法行政,是否按规定取消了行政审批事项,是否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是否实行了政务公开。四是履行职能的社会满意度。通过民主评议、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集意见等形式,看社会各界对部门履行职能的评价。 

  三、创新督查办法,实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分 

  采取部门自查与专班督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集中督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分相结合的办法开展督查。一是日常监管。由编办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监管的要求,收集和掌握纪检监察、行风评议、舆论监督、信访等各方面情况,作为评定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二是部门自查。年底各部门对照“三定”规定的职能,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我评分,提交书面自查报告。三是集中核查。由督查专班根据考核内容逐个部门进行核查并定量打分。四是社会评议。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专线电话征集意见等形式听取群众和媒体的意见,综合日常监管情况,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测评会,由代表评定部门履行职能的等次并进行定量打分。五是综合评定。根据专班核查、社会评议情况,报请编委确定各部门履行职能的等次、分值和排名,对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表彰,基本合格单位予以警告,不合格单位予以批评,并与下年度经费预算挂钩。 

  四、创新督查手段,形成综合督查 

  部门职能监管是一项新任务,也是一项工作量大、情况复杂的综合性任务,仅靠机构编制部门一家难以承受,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重视和支持。考虑到目前以监督政府部门为主,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编办牵头组织实施,并邀请市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监察、法制办等部门参与,形成合力和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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