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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宣传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典型案例15:A省Y县司法局超编进人案
时间:2019-10-23       

  AY县司法局超编进人案
  
  案情介绍:
  20108月,AY县司法局局长宋某得知本省乡镇司法所由自收自支改为全额拨款后,与局班子成员董某、郑某商量,通过调入、录用等方式安排关系人员进单位解决身份问题。包括宋某、董某、郑某等人亲属在内的30余名外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人员违规进入各乡镇司法所工作,造成单位大量超编。据查,Y县司法局和各乡镇司法所共核定编制54名,超编进人后实有86人,超编32人。该问题经群众向“12310”电话举报后,中央编办责成A省编办认真核实,对发现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
  案件分析:
  宋某做法违反了机构编制纪律和人事纪律,大量超编进人,造成本单位超编32人,以权谋私,借改革时机,安排亲属进入司法所占用全额事业编制。宋某做法得到班子成员董某、郑某同意和配合,董某、郑某也应对此违纪行为负有责任。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对相关问题的处分有明确规定。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进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理情况:
  A省编办调查核实,司法局超编进人行为属实。省编办即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Y县严肃处理此案件。Y县研究决定,司法局清退违规进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原Y县司法局局长宋某免去局长职务,改为非领导职务,并调离司法局;由县纪委给予宋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司法局班子成员董某、郑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人社局劳动力管理科科长高某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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