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审核工作的
通 知
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推进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制度的实施,推动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建设,根据《黄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方案》(黄审改办发[2015]2号)安排,市审改办决定近期组织对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开展现场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限制审批自由裁量权,着力解决项目审批存在的手续繁杂、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营造法治、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切实凸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
二、审核重点
(一)项目合法性。是否属于湖北省市(州)级和县(市、区)级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范围,对非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规范清理到位。
(二)流程规范性。审批时限是否体现高效、合理;审批环节设置是否符合科学、规范、便民的要求;审批审核材料是否有法定依据;审批许可证件发放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三)标准确定性。审批标准是否规范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减少审批自由裁量。
(四)权利保障要求是否落实。是否建立受理告知制度,充分保障申请人救济权利。
三、现场审核工作程序
1、介绍情况。部门介绍行政审批自查清理情况,逐项说明项目办理依据及办事流程。重点对项目办理时限、项目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必要性及审查流程标准进行说明。
2、审核评判。审核组对部门实施项目的合法性、规范性及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建议,并就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中的相关工作问题进行指导。审核结果部门盖章确认。
部门分管领导及行政审批科、法规科负责人应参加现场审核,涉及具体项目的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按核查工作需要参加。
四、其他要求
为保证清理审核工作效率,接受核查部门事先应填报附表,并准备好审批项目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的电子档,以便现场核对。附表及相关电子档应在核查前报市审改办。
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与市审改办联系。
联系人:柏杉 电 话:6359695
邮 箱:hssg528@163.com
附件:1、黄石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表
2、审核工作安排表
2015年4月2日
附件1:
填报说明:
1、“序号”“项目名称”以《湖北省市(州)级行政审批目录(2014版)》项目序号及项目名称为准。现行非行政许可项目纳入清理范围;通用目录外需增加的项目无需填序号,其他要求不变。
项目存在以下情形需增加子项,一是同一项目存在不同审批管理方式。如投资项目审批中的登记表类审批、项目报告书审批;二是同一项目存在不同审批环节,如投资项目审批中存在的可研报告书审批、项目设计书审批;
2、“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请在备注中注明;
3、“办理时限”分“即办”或注明具体期限;
4、“申请材料”应注明材料具体名称及数量以及材料形式(复印件、原件或电子档),不得出现模糊的申请材料要求,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表述;
5、“申报材料依据”注明依据名称、条款序号及内容,具体应有省级以上政策文件依据;
6、“影响办事实现的特殊程序要求”是指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在审批过程中,行政机关需实施的听证、征求意见、检验、检测等直接影响审批时限的法定程序。如规划审批中依据《城乡规划法》第26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规定的论证、听证、征求、意见、程序;
7、“审批对象”注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
8、“市县分级审批范围”是指对照省政府公布的市、县通用目录,市区县均有权实施的项目,应注明市、区县两级审批事权具体范围;
9、“是否可下放”应考虑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限制性规定;审批工作是否需配备专业技术条件、事务办理的数量以及基层管理需求等因素确定;
10、“许可告知方式”是指《行政许可法》第39条规定许可审批方式,具体分为许可证类、出具批准证明文件类、登记记载类。
本附表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电子档请于核查日前提前两天以压缩文档形式传审改办邮箱。(hssg52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