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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事业单位法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时间:2017-06-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保障事业单位法人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和健康发展,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法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对其登记事项和年度报告公示等相关信息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经本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事业单位(非市场主体)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事业单位法人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开展随机抽查,事业单位法人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事业单位法人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年内抽查比例为抽查对象总数的3%以内。抽查的对象,年度内不重复检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随机抽查工作。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随机抽查工作,亦可以委托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所管辖的事业单位法人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章     抽查内容

第八条 抽查内容:

(一)是否按时申报年度报告公示,是否填写有关年报公示的事业单位委托意见和举办单位意见(含保密审查意见);
  (二)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

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三)是否在主要办公场所挂牌并悬挂法人证书正本;

主要办公地址与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

(四)开办资金及经费来源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与相关规定相一致;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否自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六)法定代表人是否仍然符合法定程序。

(七)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是否依法应当申请变更、注销登记而不按时申请的。

第三章 抽查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抽查方式:

(一)实地核查。1、召开座谈会听取被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情况介绍。2、查阅有关文件资料。3、实地查看单位运行状况。4、核对“抽查内容清单”有关事项。

(二)书面审查。1、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列出抽查内容清单,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2、依据抽查内容清单,核实证明材料。

(三)网络监测。根据系统后台统计情况,对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和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进行系统监测,对应公示而没按期公示的或公示信息有明显问题的事业单位进行督促或通告。

(四)专项审计。对有必要进行“资产损益”情况审计的事业单位,可由同级审计部门或招标进入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相关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抽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综合模式。上述抽查方式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单独使用,也可联合相关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相关处室进行抽查,综合选用。

第十条 抽查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抽查方案;
  (二)随机抽取被检查的事业单位法人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1、事业单位的抽取:凡在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或由上级登记机关委托代管的事业单位均应纳入随机抽查对象范围;2、检查人员的抽取:凡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均应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力量不足的,也可商请其他部门执法力量参与,还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标第三方审计机构配合。);

(三)下达抽查通知:向抽查的对象单位印发《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通知书》(见附件1),对抽查时间、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做出安排;

(四)实施抽查。按照抽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抽查形式和内容组织现场检查;
   
(五)填写《事业单位法人随机抽查记录》(见附件2):抽查工作结束后,抽查人员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抽查情况,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和盖章的,抽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六)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抽查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置;
  (七)公示抽查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抽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告知被检查事业单位抽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二)现场查看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须出示执法证件;
  (三)抽查材料应当存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档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抽查人员,在检查中应当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正廉洁执法。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照本细则开展抽查工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或参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视情节给予列入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在相关网站或社会信用平台进行公示、机构编制部门暂缓办理其机构编制事项等处理。
  (一)事业单位法人不接受或者阻碍检查的;
  (二)对登记事项或年度报告抽查发现问题的;
  (三)事业单位拒不整改或应付整改的。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到期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情况;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可对事业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登记等的实地核查,可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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