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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由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15-09-08       

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县(市、区)编办:

  根据2014年1月24日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精神,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由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为规范操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设立登记

  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黄编办发〔2014〕23号)

  附件:1. 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模板)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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