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黄石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石市统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改革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全市有关统计工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及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和指导县(市、区)、各部门单位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质量监测、审核和评估制度,依法管理全市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组织开展全市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三)按照国家和省建立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核算制度要求,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和投入产出调查,组织开展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投资、能源、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消费、价格、人口、工资、科技、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汇总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民意调查,组织开展各级政府及部门委托的调查任务,指导和规范全市统计系统的社情民意调查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七)统计监测、预警和分析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方面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决策建议。
(八)统一管理、审核、公布全市性统计数据及资料,组织建立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发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况的统计信息。
(九)建立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建立和维护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及运行规则,指导县(市、区)统计信息化建设。
(十)加强全市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评聘和从业资格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工作合作交流。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