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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时间:2017-06-21       

鄂州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465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办文201514号)文件精神,设立鄂州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鄂州市版权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1、增加组织开展全市全民阅读活动的职责。

2、加强推进全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

3、加强组织、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文化艺术评比、表彰活动的职责。

  4、加强全市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的职责。

  5、加强全市著作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反侵权盗版工作,促进版权产业繁荣发展的职责。

6、加强全市“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专项治理和大案要案查处等工作职责。

7、加强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广播电影电视的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文物、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推进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负责全市体育彩票销售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和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组织打造文艺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组织、管理并指导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组织、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文化艺术评比、表彰活动。

(五)推进全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规划、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加强地域性历史文化研究;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六)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宣传以及开发利用等工作。

(七)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八)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研究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全市举办的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指导、组织和协调,指导参加省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管理及统筹安排,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性的体育竞赛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市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九)负责对全市图书、电子、音像、网络数字出版业,全市报纸、期刊业,全市印刷复制业,全市出版发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出版物内容监管;指导农家书屋规范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和集中整治行动,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和监管;负责市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十)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市全民阅读活动,承担市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著作权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和涉外侵权案件。加强软件正版化管理。

  (十二)负责广播影视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及广播电视文艺作品的创作与生产,把握正确的创作导向和舆论导向;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以及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和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管理工作;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及应急广播建设。

(十三)指导和监管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广播电影电视经营活动(包括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进行行业监管,依法负责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审核、核准、报批工作,指导各区、开发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文物、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指导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保护、广播影视人才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行业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服务各区、开发区(新区)、街办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工作。

(十六)指导和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体育、新闻出版、著作权、文物、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体育等交流活动。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文秘、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办公自动化、机关后勤服务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信息、保密、安全保卫、信访工作;负责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督促局重要部署和事项的贯彻落实;管理机关行政事务;协调和管理对外文化、体育、新闻出版、著作权、文物、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研究拟订并落实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文物、广播电影电视经济政策;管理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事业经费;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预算编制,及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决算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全市体育彩票销售的监督管理。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训、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奖惩、岗位设置、社会保障及出国(境)人员政审(申报)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局机关干部和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实绩考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文物、广播电影电视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系统统一战线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对区、开发区、街办、直属单位的目标管理与考核。

(三)文化艺术科

负责拟订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发展规划、文学艺术事业改革发展规划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指导地域性历史文化研究工作;协调、指导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指导、组织艺术精品研究、创作与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文艺作品,扶持有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和地方性的文艺品种;指导艺术评论和艺术创作研究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组织举办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文化艺术评比、表彰活动;指导全市专业艺术团体演出及演出网络建设;指导和协调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重大成果推广;指导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艺术考级、艺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对外艺术交流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普及工作,指导基层单位的非遗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组织、指导社会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交流工作。

(四)文物科(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改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监督、检查、指导文物维修工程,参与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协同房产、规划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地下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基本建设中发现和出土的地下文物事宜;组织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审工作;指导、协调市级以上文保单位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博物馆风险等级确定和文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管理;组织指导文物保护研究和宣传工作;指导免费开放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实施文物保护和藏品管理的科技与信息化工作;组织文物认定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博物馆的发展;组织和指导对外文化文物交流工作。

(五)体育科

拟订全市体育事业改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全民健身条例,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社区体育、厂矿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市体育竞赛、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指导全市体育训练、竞赛工作;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承担体育科研成果的审查、鉴定和推广;负责全市举办的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指导、组织和协调,组团组队参加省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国际性、全国性的体育竞赛;承担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全市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及其学生的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做好市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六)新闻出版科

拟订全市图书、电子、音像、网络和数字出版业,全市报纸、期刊业,全市印刷复制业,全市出版发行业改革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性出版物展销会、订货会、书市审核工作;承办报刊出版单位设立、变更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指导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管;组织对图书、报纸、期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报刊)出版物内容的审读,负责连续性内部资料性(报刊)出版物的初审和报批工作;对设立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进行审核和服务;负责报刊出版单位、记者证、记者站的年检审核,指导、协调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指导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出版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备案工作;负责全市新闻出版与版权单位的年检工作;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负责全市农家书屋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指导市印刷行业协会工作。

(七)市场管理科(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法加强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版权市场(领域)的监管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督促查处重大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案件,协调查处跨行政区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文物、案件;督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各区、开发区(新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版权市场(领域)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版权领域社会行业组织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版权战略纲要和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承担市政府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承担著作权涉外条约有关事宜,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扫黄打非”办公室职责,拟定“扫黄打非”方案,组织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

(八)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科

负责市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专用频道频率、广播影视制作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建立、撤销的审核工作;负责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及卫星电视节目落地、接收的管理;拟定市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等)服务的发展规划,指导、监管移动电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播放。

  (九)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归口管理局机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统一受理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版权等行政审批业务;具体承担主城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版权行政审批、审核、核准、报批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文体局窗口”的行政审批工作;指导各区、开发区(新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行政审批和有关数据上报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广播影视工作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核工作;对拟订全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广播影视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系统普法教育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普及、学习、教育;推行依法行政工作,指导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机关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同拟订等涉法工作;做好局机关有关事务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工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十)产业发展科

拟订全市文化产业改革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培育体育消费;对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进行协调和指导,推进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培养文化市场主体,扶持重点文化企业、小微文化企业发展;负责文化产业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文化产业利用外资项目;负责文化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工作,督促重大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文物、广播影视产业项目实施;指导重点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负责推进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文物、广播影视产业信息化建设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6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暂保留,作为过渡逐步调整)。其中:局长1名,纪检组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市监察室主任1),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暂保留因机构变更核减的科级领导职数,随自然减员逐步消化。

工勤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承担鄂州市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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