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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时间:2015-10-23              字体:

  恩施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

  工作规则》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州直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程序》,经州编委会会议研究,提请2015年8月13日第20次州委常委会审定,同意对恩施州机编发〔2015〕45号文件进行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5年8月14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落实鄂发〔2012〕8号文件中关于“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机构编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承担起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的责任”的要求,不断加强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理顺机构编制管理体制,规范州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州编委”)的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机构

  州编委是州委、州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供保障。

  州编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州编办”),是州委、州政府主管机构编制的工作部门,是州编委的办事机构,列州委机构序列。

  二、成员组成

  州编委成员由州委副书记、州长,州委副书记,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州委常委、州委组织部长,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州编办主任、州财政局局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等同志组成。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编委和州委、州政府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州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措施和规章,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贯彻落实。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研究拟订全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并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县市的机构改革工作。

  (三)配置和调整州委各部委、州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的职能,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县市之间的职责分工。审定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

  (四)审核州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县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五)审核副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和更名,按程序提请州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报省编委审批。审批州、县市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和更名。

  (六)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的规定,研究拟订全州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的分配、调整方案。研究拟订事业单位编制标准,审定和控制全州事业单位编制总额及其调整。

  (七)负责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使用和管理,审定州直和各县市年度新增人员数量指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审核县级领导干部职数的配备和调整,审定科级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

  (九)审议因行政区划调整变动所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

  (十)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会议制度

  (一)州编委实行州委领导下的委员会办公会议(简称州编委会议)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同级编委会或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重要事项向州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后经委员会讨论决定,再按程序报批。

  (二)州编委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出席编委会议人员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编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会前应向编委主任请假,不能请人代开。

  (三)凡属州编委会议研究审定的事项,先由编办列出建议议题,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后报编委主任审阅确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四)州编委会议审定的议题,如对重要问题分歧意见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一般应暂不作结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在下一次会议复议后再作决定。

  (五)州编委会议由州编办负责作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州编办在州委、州政府和州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州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州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

  2、承担协调全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3、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研究;拟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报批县市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和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设置调整事项;承担州级党政群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含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规定审核报批和日常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全州行政编制(包括政法专项编制)的分配、调整意见。

  4、负责协调州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之间、州与县市之间的职责分工。

  5、拟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报批州委、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州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指导县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报批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领导职数事项;负责对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能审核提出意见。

  6、指导全州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管理、实名制管理和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全州机构编制管理考核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机构编制奖励考评。

  7、监督管理全州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规范使用,推进“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使用。

  8、监督检查全州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机构改革实施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9、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全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10、指导监督全州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工作。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州委组织部:负责在使用编制计划员额内拟订管辖单位公务员公开招考或遴选职位计划,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或选调岗位计划;凭使用编制通知单办理管辖单位人员调配、录用、聘任和工资审批手续;拟订副团职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商州编办衔接审批、落实编制;负责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方案核定的领导职数内配备副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使用编制计划员额内拟订管辖单位公务员公开招考或遴选职位计划,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或选调岗位计划;凭使用编制通知单办理管辖单位人员调配、录用、聘任和工资审批手续;拟订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商州编办衔接审核、落实编制。

  (四)州财政局:以编制和实有人数为主要依据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预算;凭经费通知单办理人员经费核拨或财政统发工资手续;定期与州编办衔接各单位人员编制与实有人员,根据变化情况增减经费。

  六、事项审批

  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和“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总体要求,在确保落实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的前提下,着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坚持“三项管理”(即:总量管理;制度管理;结构管理),破解“两个矛盾”(即:机构编制资源紧缺与单位进人要求强烈的矛盾;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与人力资源素质、结构不适应的矛盾),严格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分类审批权限和程序具体划分为: 

  (一)由州编委会议审议,经州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报省委、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批的事项:

  l、全州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州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2、全州副县级以上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更名和挂牌等事项。

  3、州直单位和各县市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用编计划。

  (二)由州编委会议审核,报州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事项:

  l、全州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原则规定、意见。

  2、县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编制总额的分配方案。

  3、各县市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的调整。

  4、全州副县级以上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5、州直、各县市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用编计划,并报省编办备案。

  6、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

  (三)州编委会审批的事项:

  1、讨论贯彻省委、省政府、省编委和州委、州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实施方案。

  2、州直和县市正科级以下(含正科)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事项;州直行政机构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编制数额及领导职数的调整;

  3、州直各部门职能的界定及调整;州直各部门之间重大职权划分及调整。

  4、州直各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及领导职数的调整。

  5、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编制。机构编制部门只负责编制数及是否超编进人,接收用人单位使用编制的请示,下达使用编制通知,不具体审核调动对象的基本情况,具体由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负责办理调配等事项。

  6、审定有关全州性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规定、决定等。

  7、审定州编委主任或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提交州编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州编委授权委员会主任审批的事项

  1、省编委与有关部门联合下文分配给我州的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数分解下达到县市和单位的文件。

  2、审批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事后报州编委会备案。

  3、对应由州编委研究决定的紧急事项,在来不及召开州编委会议的情况下,授权州编委主任审批或州编委成员会签后办理,事后报编委会备案。

  4、按照省、州文件规定,对州直正、副科级领导职数进行核定和调整。

  5、州直各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更名、挂牌和职能调整等不新增内设科室的报告;州直和县市正科级以下(含正科)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更名和挂牌等不新增机构的报告。

  6、县市经州编委审批设立的正科级或者副科级的事业单位,其它县市比照设立类似机构的审批。

  7、主持召开全州性的机构编制工作会议。

  (五)州编办审批的事项:

  1、受理各单位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报告、请示,按程序报请审批或按有关规定精神给予回复。

  2、州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办理上下编手续。

  3、州编委主任签发州编委会会议纪要后,再依据纪要签发文件。

  4、凡办公室主任审批事项,审批前报州编委主任备案。

  五、文件审批

  (一)经州编委会议审议和审核,州委常委会审定的事项,需以州委、州政府名义行文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州直机关和县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规定,由州编委会议审定,以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或州编委的名义行文。

  (三)经州编委会议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以州编委文件行文。

  (四)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事宜,统一由州编办按规定办文;以州编委名义行文的,送州编委主任签发;以州委、州政府名义或以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送签。

  (五)经州编办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州编办行文。

  六、 本《规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恩施州机编发〔2015〕45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县市编委参照修订本级编委会工作规则。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要求,确保“两个不突破”,促进机构编制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省、州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全州机构编制工作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州编委实行州委领导下的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同级编委会或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重要事项向州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后经委员会讨论决定,再按程序报批。

  二、全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年度新增人员指标由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和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等四部分组成,经委员会办公会议审定,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人员,视同党政群机关调入人员从严控制。党政群机关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调入人员,应占用党政群机关年度增加人员指标。

  四、执行使用编制为龙头的进人控制办法,凡使用编制增加人员,都必须在年度指标范围内进行审批。

  五、根据鄂发〔2012〕8号文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社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超编进入或未按编制使用审批程序进入的人员,组织、人社部门不得办理录(聘)用、调任、核定工资等手续,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银行不得开设账户”的要求,执行使用编制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任用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使用编制,凭任免文件和调动手续办理上编。

  (二)行政机关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使用编制。坚持“凡进必考”政策,控制年度进人使用编制总量。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于上年度11月底前向州编委提出使用编制招考公务员或聘用工作人员的请示,经州编办初审,州编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州委常委会审定,由相关部门会同州编办向省相关部门(或州有关部门组织招考)申报招考,再办理有关手续。

  (三)军队转业干部(含援藏干部)安置使用编制。符合安置政策、且应纳入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范围的副团职及以上军转干部,不下达使用编制通知,凭组织部门的文件办理上编。符合安置政策、应纳入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范围的其他军转干部,由州军转办会同州编办提出安置方案,报州编委会审定,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遴选工作人员使用编制。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于上年度的11月底前向州编委提出遴选工作人员的请示,经州编办初审,州编委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州委常委会审定,下达遴选使用编制通知,由组织、人社部门按遴选的程序和条件集中组织公开招考,再办理上编手续。

  (五)选调工作人员使用编制。州直部门选调业务骨干,本单位提出使用编制调动请示,经州编办初审,报州编委办公会议审定。选调特殊人才,学历和年龄要求根据州有关人才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人社部门明确规定不得调入的情形,州编委不下达使用编制调入州直机关事业单位。

  六、申请成立科级以上机构,报告一般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成立机构的依据和理由。有上级部门文件或领导批示意见的,应附复印件。

  (二)机构的职责任务。

  (三)提出定编和增编的,须说明编制经费性质和经费渠道来源。

  (四)事业单位提出机构编制请示应有其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七、单位申请使用编制的请示,一般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单位定编情况和实有人数。

  (二)申请使用编制的性质和数量。

  (三)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八、申请增加领导职数的报告,一般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单位的职数核定和使用情况。

  (二)人员变化情况。

  (三)增加职数的理由。

  九、州直、县市呈报的机构编制请示,原则上本年度有效;本年度内,经编委会或编委主任审定未通过的机构编制请示自动失效。

  十、本工作程序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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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18-8244024 传真:0718-8244024 电子邮件:esbianb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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