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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时间:2014-08-26              字体:

恩施州政发〔2014〕9号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恩施州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按照中央、省、州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州审改办组织有关部门,以《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12〕21号)为基础,对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发〔2014〕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等6个文件,对州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承接项目99项(见附件3)和调整、取消、下放项目共减少216项(见附件4)后,明确州级行政审批项目70项(见附件1)、动态管理项目60项(见附件2)。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恩施州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开展审批工作,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任何部门不得实施审批。对明确的州级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按照“一周办结制”的要求抓好落实;对审批频率不高的非经常性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实施或人民群众有需要时,经州审改办确认后即时办理。

  二、相关部门对承接的审批事项,要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防止出现空档,影响群众办事;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严禁擅自保留、变相审批、违规审批,防止出现“明放暗不放”的现象;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对承接部门的指导和督办,防止出现审批职能缺位;对其他调整的审批事项,要及时调整工作方式、服务流程等相关事宜,防止出现管理缺位。

  三、各级各部门在贯彻执行《目录》时,要制订实施方案和后续监管办法,特别是涉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确保监管到位。要结合建立“监管清单”和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履行职责,调整相关事项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黑名单”等制度,确保行政审批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州直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和后续监管制度,应于6月30日前在本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州审改办。州审改办汇总形成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和监管清单后,在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各县市贯彻执行情况请于7月15日前报州审改办。

 

附件:1.恩施州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恩施州州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目录

     3.恩施州州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目录

     4.恩施州州级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目录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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