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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8-26              字体:

    

    

    

    

    

    

    

  恩施州政发〔2014〕8号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恩施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2日 

    

    

  恩施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科学化、标准化和动态化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和《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取消、调整和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包含本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或下放本州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部门或双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列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目录》。 

  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任何部门不得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改办)是《目录》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目录》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监察机关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目录》纳入集中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实施和考核评估。 

  各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目录》开展本单位行政审批工作。 

  第五条  《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和统一监管。审改办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和调整《目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涉密事项除外)。 

  下一级审改办要将《目录》及相关信息报上一级审改办备案,上一级审改办应当对《目录》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和纠正。 

  第六条  《目录》应当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审批部门、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期限、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联系方式等要素和内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和实施机关。 

  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定实施办法和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依法设定。州、县市人民政府禁止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切实防止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第八条  《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取消或调整: 

  (一)上级人民政府予以取消或调整的,或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的; 

  (二)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三)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或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四)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该审批职能可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因行政审批机关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五)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 

  (六)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下放审批层级的; 

  (七)其他应予以取消或调整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机关拟承接、取消、调整或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审改办提出修改《目录》的申请。 

  行政审批机关实施依据有关规定承接的行政审批,应当在正式实施行政审批的2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审改办提出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调整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决定颁布后,或设定依据失效、废止或调整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审改办提出申请;因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调整审批机关的,在调整事由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新行政审批机关商原行政审批机关报本级审改办备案。 

  本级审改办应自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复杂事项,应当会同机构编制、法制、监察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审改办应当在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取消、调整或变更等情况核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目录》及相关信息,并报上一级审改办备案。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同步更新本单位《目录》及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全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取消、调整或变更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化管理。全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系统,由州审改办统一管理,实现《目录》信息和资源交换共享。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审改办以及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办公地点公布《目录》,完善行政审批查询系统,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后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评价体系。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后评估,每年年底前将行政审批事项的运行、监管、有关中介组织服务、社会评价以及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等,报送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由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汇总分析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本级审改办。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或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监察、机构编制、法制等部门定期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行政相对人反响强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提出清理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设定依据、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和收费情况等进行监督。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监察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纠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取消、调整以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监察部门、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制度、畅通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州委各部门,恩施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 

  检察院。 

  恩施州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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