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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机构编制刚性需求与严格控制的关系
时间:2013-07-01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这既是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机构编制部门急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在各项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实践中,对机构编制的刚性需求与严格控制之间形成了较大矛盾,而越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一矛盾越是突出。如涉及民生方面的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领域,要求适当增加农村义务教育、公立医院、文化场馆、站所、乡镇社保等方面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要求增加社区网格管理、信访、应急救援等机构和人员编制;涉及经济发展方面,要求适当增加开发区、招商等机构并使用行政编制;涉及司法体制改革、反腐倡廉等,也要求相应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此外,还有军转干部及家属安置,一部分复员退伍战士安置等政策性事宜也都要使用行政(或政法)及事业编制。这种对机构编制的需求形成一种刚性,只能增不能减;只能多不能少。机构编制部门既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不能突破总量,又要履行职责,服务好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面对刚性需求和紧缺的机构编制资源,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应对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与刚性需求的尖锐矛盾,只能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办法、科学的方法来处理。 

  首先,采取改革的办法突破。一是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行政层级,推行大部制、大处(科)室制等办法,撤并一部分行政机构和直属单位,同时,在行政机关,一方面控制好公务员的招考数量和质量,一方面逐步学习深圳等地试行“雇员制”、“聘用制”来解决现有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不足问题。二是通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撤、并、转”一批事业单位,相应减少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人员编制。 

  其次,采取创新的举措化解。一是减少行政层级,聚合现有资源,发挥机构编制资源的最佳效能。如河南省郑州市撤销了公安分局,警力下沉,将分局警员充实到派出所,不仅没有因维护稳定任务艰巨增加机构编制,反而减少了行政层级和机构,充实了公安一线力量。又如黄石市探索实行检察院“小院制”,多个党委部门优化职能配置,将诸多内设机构整合成五大块,设立五个部,实行“五部制”,既没有增加人员编制,又节约了行政成本,优化了机构和人员结构,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以钱养事”。如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孝感市对从事社区网络管理“网络员”列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合同聘用,政府在聘用期间给予一定报酬,不给编制。对乡镇、街道涉及公共服务领域的一些公益性岗位,都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以缓解机构编制的压力,同时又减轻财政负担。 

  第三,采取科学的方法规范。一是顶层设计,科学谋划。小平同志说过,编制就是法,根本靠制度。要树立机构编制的法律权威,这是管住管好机构编制的关键。要提升机构编制的法律层级,由全国人大制定《机构编制法》,同时完善机构编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相关的编制标准,切实做到机构编制工作有法可依,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二是向内挖潜,优化结构。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行政和事业机构总量过于庞大,层级偏多,有的机构过于分散,有的又过于弱小,与职责任务不相匹配。人员编制方面,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偏大,个别地方甚至长期处于“吃饭财政”的状况,主要靠举债搞建设。因此,即使经济发展了,事业发达了,也应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推行大部制、党政机构综合设置等措施,将现有机构逐步整合优化。同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做到政社、政事、政企、政资分开,把该由社会办理的事项交给社会去办,防止机构进一步反弹和膨胀。对于人员编制来说,重点应控制好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个庞大的群体,其中行政类、公益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各占一定比例。对行政类和公益类事业单位,必须核定编制,控制住总量;对过去单位自主聘用的人员,宜确定控制数,纳入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弹性管理”,防止进人过滥。一方面对关系民生的文化、卫生、教育等单位的资源可进行优化组合,避免盲目扩张,铺新摊子,上新项目,另一方面要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从“事业单位”中分离出去,转制改企,通过改革和调整,相应收回一部分事业编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三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现有机构编制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既要控制好总量,兼顾好方方面面的需要,更要注意采取保重点的措施,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关系民生、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改革最急需的方面。如对于分散在各部门的空缺的行政和政法专项编制,可否采取集中统一调整的办法。重点解决招考公务员、引进高层次人才、安置军转干部等一些突出的问题。对于资源优、发展快、起点高、高层次人才紧缺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可否采取列“专项编制”计划的办法,服务好引进“海归人才”、“招硕引博”等人才工程。 (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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